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井冈山大学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办法

作者:  添加日期:07-11-20 11:12:13 点击数: 

 


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》(以下管理称“规定”)和省委组织部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,为规范我校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,制定如下办法:

一、党费收缴

1、     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及缴费比例,按中组部规定及省委组织部的要求执行。

2、     各基层党支部每季度末将党员所交党费全额上交所属基层党委(党总支)。

3、     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每季度末将党员实交党费的 80% 上交校党委组织部。

4、     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将党员实交党费的 60% 上缴市委组织部。

二、党费管理

1、     党费由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。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,在银行单立帐户,专款专用。

2、    党员所交党费的 40% 留校管理使用,其中 20% 由组织部统一掌握使用; 20% 由各 基层党委(党总支)留用。

3、     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。

三、党费使用

1、    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,略有节余的原则。

2、    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其具体使用范围是:( 1 )培训党员;( 2 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;( 3 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 4 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
3、     基层党委(党总支)留用的党费,由各 基层党委(党总支)统一掌握,集体决定开支项目,不得个人说了算。开支须有正式发票经主管书记和经办人签字后报账,不得超支使用,年度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。

4、     对违反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
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 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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